关于印发《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的通知
政策文号 徐金监规〔2023〕1号. 政策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 2023-08-25 15:44:59


                                                                       徐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三条 建立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成员单位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徐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徐州监管分局等组成,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责,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试点工作的日常事务,推进会商等工作。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协调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负责材料初审、试点申请和属地风险防控工作。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四条 申请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徐州市,一般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组织形式可以依法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的命名要求。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等字样。

第五条 试点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第六条 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境内投资者应当以人民币出资。

                                        第三章 试点申请

第七条 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试点企业所在地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全部试点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合会商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试点额度。 

第八条 经认定的申请试点企业凭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出具的试点资格文件,需在拿到试点资格文件之日起90日内办理相关企业登记手续,过期应当重新申请试点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试点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以及“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二)试点企业应委托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我市商业银行机构作为资金托管银行,办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第四章 试点运作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从事如下业务:

(一)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

(二)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三)股权投资咨询。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境内开展以下业务:

(一)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二)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三)可作为上市公司原股东参与配股;

(四)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业协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不得进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投资的领域,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参与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鼓励所投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于实体经济企业。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外进行投资。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汇兑、信息报送等事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投资收益汇出境外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试点企业的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减资、清算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减资和解散清算。


                                              第五章 试点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成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对试点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如涉及境内非公开募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取得试点资格文件12个月内,完成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未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的,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有权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对外公示。

第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按有关规定为试点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完整保留试点企业的账户收支信息备查。对试点企业托管账户内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监督试点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合规使用托管账户内资金,在项目清算时进行反欺诈、反洗钱相关核查,并督促企业缴纳相关税费。

对于确有必要的,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可对试点企业采取“穿透”原则建立审查机制。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须每半年向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兑、投资项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等。在每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报告当年投资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包括试点企业项目运行情况、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情况、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事项。

其中,涉及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出资的,按《徐州市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试点企业违反本试点办法规定,有权部门经查情况属实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取消试点资格,纳入重点监管同时向社会公告,并按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参照本试点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募集境外资金应遵守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监管部门有关规定,试点基金募集境内资金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登记注册的试点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试点资格。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由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点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 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徐州的设立、运作,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徐州的健康发展。开展试点是扩大境外资金投资我市实体产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我市引入境外资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申请主体和受理主体

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股权投资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试点企业,是指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除试点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

三、试点企业有哪些要求

申请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注册在徐州市,一般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组织形式可以依法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监管部门关于试点企业的命名要求。

试点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起设立、注册登记,并应当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要求。

四、如何申请试点

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为试点企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报试点企业所在地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审核并经当地政府或管委会同意后报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收到全部试点申请材料后,征求联合会商成员单位意见并组织召开联合会商会议。经联合会商后符合试点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意见并明确试点额度。

五、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成立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对试点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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