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文号 | 徐医保发〔2022〕58号 | 政策分类 | 规范规划类 |
发文单位名称 | 发布日期 | 2022-07-25 09:22:46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现将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江苏省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实施方案》(苏医保发〔2022〕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细化落实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缓缴单位范围的确定办法。除大型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参保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全部纳入缓缴范围。
二、缓缴期限。缓缴期限为2022年7-9月份,2022年7月已缴费单位,7月份已缴费款从10月份应缴费款中抵扣,即缓缴期限顺延为8-10月份。
三、补缴办法。阶段性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补缴,于2022年12月补缴到位。
四、做好统计监测。各县(市)、铜山区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缓缴信息调度,做好统计监测,将缓缴信息按月汇总(格式见附件),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每月3日前报送至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人:杨磊;联系电话:85805857。
徐州市医疗保障局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徐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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