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号 | 徐政办发〔2022〕 28号 | 政策分类 | 综合类政策,市委市政府文件 |
发文单位名称 | 发布日期 | 2022-05-07 09:45:5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5号)(以下简称:苏政办“22条”),积极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着力稳住经济基本盘,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69项具体工作事项,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以赴推动各项助企纾困政策落地落实,着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一要持续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广播电视等渠道,提升政策知晓度。二要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立惠企政策直达机制,确保相关政策直达基层,不断提高政策获取便利度。三要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助企纾困配套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和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确保各项政策直接惠及市场主体,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
市政府办公室将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开展调度。政策措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清单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清单
苏政办“22条” | 政策事项 | 适用范围 | 办理方式 | 所需材料 | 责任单位 | 联系方式 |
第1条: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 | 全市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税务局窗口办理。 |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徐州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徐州市税务局 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保非税科:0516-85709213; 财政局税政处:0516-83736528 |
2.继续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截至2022年12月31日。 | 月销售额未超15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暂缓收缴工会经费。对其他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继续实行全额返还。 |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工会经费实行零申报;其他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 无需提供 | 市总工会 | 财务部:0516-83611070 | |
第2条: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 | 3.加强对上衔接,落实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 | 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和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组织本地区物流企业及重点农批市场申报,并对申报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由市级部门整理后汇总上报,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拨付。 | 《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市场主体财政补助申请表》、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疫情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证明材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经建处、工贸处:0516-80800650,发改委服务业处:0516-83732647 |
4.支持各县(市)区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 承担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 | 市发改委对市级承储企业完成情况审核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建议。市财政局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根据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 | 按照省文件精神提供相关材料 |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 市财政局经建处:0516-80800650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处:0516-83726625 | |
5.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在市区静态管理期间,为主城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保供超市,按企业配供规模或货值分档给予补助。 | 为主城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保供超市 | 线下办理 | 市场保供项目资金申报表、2022年3月28日-4月12日每日销售日报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和消费 促进处0516-8372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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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
第3条: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各地各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适当补贴。 | 6.对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及物流、建筑、物业服务等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按照企业实际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贴。 | 全市范围内有关行业 企业 | 由各地区登记、审核、汇总,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市各主管部门对申报支出给予核定后,联合市财政局向省相关部门申报补贴 | 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营业面积及从业人员证明材料、行业企业2022年购买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发票证明、各地区审验证明、主管部门审定证明。 | 市财政局 | 0516-83736782(工贸处)、0516-83731096(教科文处)、0516-83709824(经建处) |
7.对主城区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员工的核酸检测、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按企业实际运营规模,给予补贴支持。 | 主城区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 | 线下办理 | 防疫项目资金申报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商务局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0516-83725852流通业发展处: 0516-83727793 | |
8.对实行专班管理的自营进口非冷链货物企业核酸检测、防疫物资、消杀等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 实行专班管理的自营进口非冷链货物企业 | 线下办理 | 自营进口非冷链货物企业疫情防控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企业实行专班管理所在街道证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处 :0516-8381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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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针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交通运输(客运、货运物流)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 市域内正常运营的企业 | 运政系统查询,梳理交通运输(客运、货运物流)企业名单。 | 企业申请书、购置防疫物资相关票据。 | 市交通局 | 运输服务发展中心 :0516-85859801(客运)、0516-85859810(货运) | |
10.对接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文化旅游(含电影和新闻出版)行业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 | 影院和印刷发行单位 | 由各地登记、审核、汇总,向市委宣传部申报,市委宣传部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进行审核并申请有关补贴。 | 补贴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 市委宣传部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处:0516-83682010 | |
第4条:将供销社、工会、人防等对外出租的房屋全部纳入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参照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苏财资〔2022〕26号),对承租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11.对承租市总工会房屋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承租市总工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承租方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总工会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市总工会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 市总工会 | 财务部:0516-80805635 |
12.对承租市供销社拥有所有权房屋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承租市供销社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承租方向市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供销社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市供销社核准,并留存必要的档案资料备查。 | 市供销社 | 发展规划处:0516-80801871 | |
13.对承租市人防办房屋单位进行租金减免。 | 承租市人防办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承租方向市人防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防办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 申请书、规划总平图、立项批文、设计方案、营业执照、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人防工程位置示意图。 | 市人防办 | 平战结合保障处 :0516-859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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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4.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相关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
|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企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其中餐饮服务包括正餐、快餐、饮料及冷饮服务(茶馆、咖啡馆服务)、其他饮料及冷饮服务、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其他餐饮业。住宿服务含旅游饭店、经济型连锁酒店、其他一般旅馆、民宿服务、露营地服务。 | 特检分院现场办理(云龙区金沙路15号江苏省特检院徐州分院)。
|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企业提供)、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住宿企业提供)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徐州分院、市财政局 | 特检分院:0516-67016002 市财政局工贸处:0516-83736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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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6条: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5.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 损坏水土保持补偿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时,在“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三方确认函”中直接填写减免后的标准和数据。 | 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技术评审意见、水土保持补偿费第三方确认函、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确认函。 |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 市财政局经建处:0516-80801319, 市水务局农水处: 0516-80802323 |
16.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 | 城市和依法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改建和扩建)、工业项目、物流仓储项目中的非生产性用房。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申请书、规划总平图、立项批文、设计方案、营业执照、经办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人防工程位置示意图。 | 市人防办 | 行政审批(工程管理)处:0516-80282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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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 | 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的自备水源取用水户。 | 依据水资源费省级部分减按80%收取,即按总价94.6%征收。 | 取水许可证 | 市水务局 | 水资源管理处:0516-8080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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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配合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优惠收取政策。 | 水务、人防、药监部门认定的符合相关条件企业。 | 通过网上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徐州市税务局 | 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保非税科:12366、0516-85709353 | |
第7条: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实施。继续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扩大至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 | 19.持续加强对上沟通衔接,待国家、省实施阶段性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出台后,我市实施并细化落实。 |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 | 按照省政策文件执行 | 按照国家、省政策要求提供。 | 市人社局 | 社保中心稽核科 :0516-8580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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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符合条件的地区,2022年底前继续向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4%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并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20.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进一步做好保企业稳就业惠民生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35号)文件要求,细化落实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落实细则。 | 按照省政策文件执行 | 按照省政策文件执行 | 按照省政策文件要求提供 | 市人社局 | 就管中心失业科:0516-85805722(失业补助金)、培训科:0516-85805725(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第9条: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经申请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 21.对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欠费不停水,经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 | 疫情期间受影响的中小企业 | 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向供水企业电话申请 | 公司开具困难证明,企业法人身份证。 | 市水务局 | 供水处:0516-80802299、0516-83266908(徐州首创公司)、0516-83266229(徐州康宏公司) |
22.疫情期间,供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经审核通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对接客户建立24小时联系沟通机制,在线办理缴费、充值等基础业务,以降低疫情形势下对用户用气带来的影响。 | 疫情期间受影响的市场主体 | 线上办理 | 无需提供 | 市住建局 | 城建处:0516-66998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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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发生疫情并被认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自疫情发生月份起至全域转为低风险次月月末止,可执行“欠费不停电”、延长缴费期政策,客户未交清的电费在政策内不新增计算违约金。 | 疫情防控指挥部认定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市)区市场主体。 | 无需办理,供电公司统一组织。 | 无需提供 | 徐州供电公司 | 营销部:0516-8374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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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条: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全省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 | 24.为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全面建设外线电气工程,无需用户投资外线。 | 10千伏及以下中小微企业。 | 客户至供电公司营业厅或使用“网上国网APP”,办理高压新装增容业务或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业务。 | 按正常办理高压新装增容业务或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业务所需资料提供。 | 徐州供电公司 | 营销部:0516-83741708 |
25.用户报装容量200千瓦及以下可采用低压接入,降低用户内部电气投入。 | 报装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客户。 | 客户可到供电公司营业厅或使用“网上国网APP”,办理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业务。 | 按正常办理低压非居民新装增容业务所需资料提供。 | 徐州供电公司 | 营销部:0516-8374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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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鼓励银行推出抗疫贷、复工贷等线上化、纯信用金融产品,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作为信贷投放重要参考因素。 | 26.指导银行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期还本付息。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大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力度,梳理更多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名单,定期向金融机构发送,指导金融机构继续做好金融顾问服务工作。 |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 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落实 | 无需提供 | 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 货币信贷管理科 :0516-85699125 |
27.各银行机构应单列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实现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两增”、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上年有所下降。深入推进首贷扩面专项行动,梳理全市3000家“无贷户”小微企业,分配银行做好走访对接。部署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成长伴随计划”,进一步畅通小微贷款融资渠道、不断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 全市银行业机构 | 银行业机构做好落实 | 按照《关于印发“小微企业金融成长伴随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徐银保监发(2022)6号)要求提供。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 :0516-698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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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和贷款期限管理,进一步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接续转换,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信用记录良好、有还款意愿、吸收就业能力强但存在临时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统筹考虑展期、重组等手段,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贷款还本付息方式,不随意压贷、不盲目断贷。 | 全市银行业机构 | 银行业机构做好落实 | 无需提供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 :0516-69856011 | |
第12条: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第12条: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第12条:支持银行机构将再贷款利率下调和LPR下调传导至贷款利率,优化内部FTP定价,合理降低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支持银行机构、支付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健全支付服务减费让利专项工作机制,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鼓励金融机构与交通物流、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会展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信用信息等数据,发放更多信用贷款。 | 29.加强窗口指导和监测分析,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随LPR下行同步下调,积极为因疫情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加大为企让利的力度,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督导法人机构完善FTP机制建设,着力提升贷款内外部定价与LPR的联动性,提高为各类市场主体精细化定价的能力,夯实融资成本持续下行的基础。 |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 符合条件即办理 | 全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表、让利情况表等 | 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 货币信贷管理科 :0516-85600738 |
30.支持银行机构推出特色减费让利举措,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鼓励各银行机构在原贷款利率水平上进一步降低,在特殊时期最大限度地向实体企业让利。推广开展“减租让利”试点,对减免疫情期承租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管理企业,鼓励对新增贷款及续贷给予同期最低利率贷款,或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10%的优惠。 | 全市银行业机构 | 符合条件即办理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的通知》(徐银保监发(2022)9号)相关要求执行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0516-698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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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贷款,通过续贷、展期等方式纾困解难,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正常运营。各银行机构要做好存量贷款客户排查,重点关注和关心在疫情影响下短期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采取变更还款安排、贷款展期、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企业尽快恢复政策运营。 | 全市银行业机构 | 符合条件即办理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的通知》(徐银保监发(2022)9号)相关要求执行。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 :0516-698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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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提高应急周转金效率。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还贷困难的企业,合理延期还贷,确保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并及时安排市级应急周转资金帮助企业进行贷款转贷。(2)充分发挥信保基金政策作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增信服务,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基金初期规模2亿元。 |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 企业
| 采取电话联系沟通等线上办理方式,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反馈至市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疫情期间帮扶纾困政策给予帮扶。 | 企业申请时,按前期文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银行保险处 :0516-808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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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交通运输部门配合相关单位,梳理交通运输及物流企业信用信息名单。 | 市域内正常运营的交通运输及物流企业 | 交通信用系统查询 | 无需提供 | 市交通运输局 | 运输服务发展 中心:0516-8585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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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利率贷款。支持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含电影)等行业企业,加大票据融资支持力度,简化优化贴现手续,降低贴现利率。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适当予以延期或减免相关费用。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
| 34.做好两项直达工具接续转换工作,引导银行机构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激励资金。指导银行机构保持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做大普惠小微贷款增量,提升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投放比例。 | 上年度第三季度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1-5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 (1)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季度余额增量进行审核,确定互换本金金额。(3)签订利率互换协议。(4)互换协议清算。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协议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轧差交割互换资金,利率互换协议到期后,若互换轧差资金较清算日有变化则多退少补。 | (1)关于普惠小微贷款进行利率互换申请书。(2)利率互换协议。
| 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 货币信贷管理科 :0516-8569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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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三农”、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更多优惠利率贷款。各法人银行机构要认真做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涉疫地区存量“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续贷工作,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无还款能力的企业,鼓励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予以宽限期及费用减免。 | 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 | 符合条件即办理 |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和金融服务的通知》(徐银保监发(2022)9号)提供。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 :0516-69856011 | |
36.针对暂遇困难无还款能力的中小微企业,鼓励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延期还贷,确保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对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行业维持较低担保费率,年化综合费率降至1%以下。 | 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 公司 | 相关企业通过线下、线上等方式,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联系办理相关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疫情期间帮扶纾困政策给予办理。 | 无需提供 |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 监管二处 :0516-80806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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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
第14条: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
第14条: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 | 37.落实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 |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 企业登陆“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jsphjr.com)”,从企业端口登录,发布需求信息,可以自主选择银行,或银行主动对接,完成资格审查并发放贷款。 | 登陆“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jsphjr.com)”,按提示提供材料。 | 市财政局 | 金融处 :0516-83708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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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扩大小微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鼓励各银行机构积极向省、市财政部门申请纳入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名录,加快推广风险补偿基金项下政银合作产品。用足用好“小微贷”“苏农贷”“苏科贷”“信保基金”等现有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尽量满足企业更高额度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 全市银行业机构 | 按照《关于印发“小微企业金融成长伴随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徐银保监发(2022)7号)执行。 | 按照《关于印发“小微企业金融成长伴随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徐银保监发(2022)7号)执行。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 :0516-698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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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扩大“苏科贷”融资规模。
| “苏科贷”备选企业库内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 (1)企业入库。企业向地方科技部门提交入库申请;地方科技部门审核,对于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予以入库;(2)贷款审批。企业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网址:www.jsphjr.com)提交贷款需求,银行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并完成贷款审批、放款流程。 |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研发人员数承诺书、研发费用支出明细表或研发费用承诺书、企业有效的知识产权证书扫描件、徐州市入库企业汇总表。 | 市科技局 | 高新处、市生产力促进中心:0516-8385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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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加大“工惠贷”贷款支持力度,市县联动,为创业职工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5亿元,将服务企业300余家,带动稳岗就业不少于5000人。 | 创业职工和中小微企业
| (1)线下: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江苏银行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2)线上:市总工会官网“网上工会”模块,依次点击“智慧工会服务”—“普惠服务”—“工惠贷在线审批”,进入审批系统按提示说明操作即可。 | 企业法人身份证,经营公司营业执照,半年内财务报表和纳税情况、经营流水。 | 徐州市总工会 | 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0516-80807223、江苏银行: 0516-855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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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联合相关部门开展2022“银企同心助企纾困”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行动,组织16家银行推出106个特色金融产品,加大融资需求摸排,坚持普惠小微企业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重点政策支持。 | 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
| 采取电话联系沟通等线上办理方式,将企业融资需求及时汇总反馈至金融机构。
| 申请表 | 市工信局 | 中小企业综合协调处:0516-8384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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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 42.监督两批“免罚轻罚”清单落实情况,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明确不采取强制措施所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每季度调度两批“免罚轻罚”清单执行情况,年内制定出台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遵循过罚相当,彰显执法温度,凸显执法行为对违法者的教育功能。 | 无需提供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策法规处 :0516-6985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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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落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徐州市稽〔2020〕21号)“首次违法免罚”要求。
| 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告知承诺制应属于《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事权划分意见和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规定的通知》(苏市监法〔2019〕199号)所列轻微违法行为情形,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2)具备整改条件;(3)属于首次违法,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
|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属于可以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和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 当事人签署《承诺书》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执法稽查处 :0516-8579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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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 44.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 | (1)对疫情期间依法需要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2)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 | (1)对疫情期间依法需要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凡是地址真实,当事人可以联系的、对方提供正当理由并作出改正承诺的,给予七个工作日缓冲期,缓冲期内自行改正的,不再列入异常名录;(2)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申请信用修复符合条件的,快速办理、急事急办。在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必要材料的情况下,引入承诺制,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异常名录。 | 申请书、承诺书、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处 :0516-69850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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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落实交通轻微违法、年度审验超期不满三个月首次违法行为,没有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 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 | 执法大队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后,当事人签字。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等。 | 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516-8558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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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一般交通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进一步细化从轻减轻处罚标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 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者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取证后,依法处理。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执法大队调查取证相关材料。 | 市交通运输局 |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0516-8558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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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第15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 47.制定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并报司法部门备案。对企业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徐州市辖区内所有企业
| 线下办理
| 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况说明,当事人承认改正或限期改正、接受教育的保证书。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策法规和科技处:0516-8080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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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清单不予处罚,相关行为不记入失信记录。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对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的企业,在公示期结束后第一时间组织修复。开展“润企服务”活动,听取企业在生态环境管理方面的诉求和需要帮扶支持的事项,联络水、气、土、废、审批、执法等处室(单位)人员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解答企业的疑问问题,向企业送政策、送资金、送标准,解读最新的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法律法规、执法要求、信用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等政策要求。 | 徐州市辖区内所有企业 | 线上办理 | 企业生态环境诉求问题清单 | 市生态环境局 | 政策法规和科技处 :0516-80801328 | |
49.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能力,强化包容审慎执法。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 通过加强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切实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 | 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 市应急管理局 | 政策法规处 :0516-83739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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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 50: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 对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需要失信修复的企业。 | 企业申请后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符合修复条件的,即时办理。 | 申请修复表(对于受疫情影响企业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办理) | 市应急管理局 | 执法监督局:0516-83738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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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提出逾期征信记录调整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关材料。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 | 向接入机构提出逾期征信记录调整申请,并按照接入机构要求提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有关材料。 | 停工通知、银行流水、纳税记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真实性承诺等接入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 人行徐州市中心支行 | 征信管理科:0516-85798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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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有关行政处罚,落实从轻、减轻、不于行政处罚规定。坚持轻罚、免罚不等于“免责”的原则,在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进一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后果。 | 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
| 线上办理 | 无需提供 | 市住建局 | 执法监察支队法规科:0516-83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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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条:制定落实轻微违法免罚、首次违法免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处罚等事项清单,对初创型企业加强行政指导和服务、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对疫情期间出现的失信行为进行审慎认定,确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记入失信记录。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退出机制。 | 53.推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探索实行执法“包容期”,“包容期”内推行柔性执法,通过建议、指导、约谈、教育、告诫、回访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2022年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在全市推广自行制定免罚轻罚清单并对市直部门动态调整“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 全市范围内所有企业 |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期间内按照免罚、轻罚公布的清单贯彻执行。 | 按照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免罚、轻罚政策的要求执行。 | 市司法局 | 行政执法协调 监督处:0516-83756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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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组织信用服务机构协助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 存在失信记录的企业 | 办理方式:择优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在各县(市)区举办13期信用修复培训班,培训失信企业1400家。以“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修复平台使用为重点,针对修复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常见错误进行授课,帮助企业尽快完成信用修复。 | 信用修复承诺书、营业执照、已履行行政处罚证明材料、一般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申请表 | 市发改委 | 信用处:0516-83701244 | |
第16条:中央财政下达的2020年度出租车油价补贴资金中涨价补贴的60%,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出租车行业疫情防控和稳定发展。各地可将2015-2020年出租车油补退坡资金结余部分用于支持出租汽车行业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出租车行业设备更新等方面。鼓励保险公司延长对受疫情影响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保险期限。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鼓励金融机构给予延期偿还贷款本息。 | 55.全额补贴市区(含贾汪区)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含个体服务部)减免的2022年3月-5月企业管理费和个体服务费,按照实际在营车辆数计算。其他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助企纾困政策由各地参照此款制定。 | 市区(含贾汪区)在营巡游出租汽车 | 线下办理 | 市区各巡游出租公司、个体服务部需提供营运车辆管理费、服务费减免凭证(驾驶员本人签字)。 | 市交通运输局 | 运输服务发展中心 :0516-85859889 |
56.全额补贴市区(含贾汪区)出租汽车、网约车疫情防控(含防疫物资配备、驾驶员核酸检测、车辆消杀等)费用,按照在营车辆数照实结算。其他各县(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助企纾困政策由各地参照此款制定。 | 市区(含贾汪区)在营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含个体服务部)、网约车平台公司。 | 线下办理 | 市区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含个体服务部)、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补贴资金凭证、用于疫情防控的书面承诺书。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支出凭证汇总报市运输服务发展中心。 | 市交通运输局 | 运输服务发展中心 :0516-8585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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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鼓励各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物流企业车辆,制定出台适当延长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等政策。对交通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车辆按揭贷款,受疫情影响偿还有困难的,鼓励银行机构给予延长偿还贷款本息。 | 徐州市银行业机构、保险机构
| 至银行机构办理
| 无需提供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 :0516-698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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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餐饮消费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管控区等因疫情防控暂停营业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 | 58.对主城区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在具备条件恢复营业时,给予一次性复市复业补贴。
| 主城区限额以上餐饮企业
| 线下办理
| 餐饮企业复市复业补贴申报表、属地商务部门餐饮企业复市复业补贴初审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022年企业纳税证明、2022年一季度营业收入证明。 | 市商务局 |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0516-83817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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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鼓励各级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引导资金对电影重大项目建设给予帮扶。省级电影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电影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化金融产品,省级层面推出“苏影保2.0”电影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地区对因疫情管控暂停营业的电影院,在具备条件时恢复营业的,给予一次性复工复业补贴。 | 59.持续对接省“苏影保2.0”电影贴息。
| 全市范围内正常经营影院 | 直接发放 | 无需提供,由省电影局根据贷款合同直接认定。 | 市委宣传部 | 新闻出版和电影管理处: 0516-83682010 |
60.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电影全产业链开发特色化金融产品,持续对接省级层面推出电影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电影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 全市银行业机构 | 银行业机构做好落实 | 无需提供 | 徐州银保监 分局 | 普惠金融科: 0516-69856011 | |
61.减半收取广告业、娱乐业企业2022年文化事业建设费。 | 全市范围内有销售行为的缴费人。 | 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 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徐州市税务局 | 社保非税科: 12366、 0516-85709353 | |
第19条:制定实施消费者在中标企业线下商场购买绿色节能家电等商品价格补贴等促消费政策。 | 62.贯彻落实省关于绿色节能家电补贴政策,会同市商务、市财政着手出台我市具体补贴政策。 | 省、市确定中标企业 | 无需申请,购买即享 | 无 | 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 市商务局流通业发展处:0516-83817994,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0516-83729342 |
第20条: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进行的公务活动和群团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加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对小微文旅企业支持力度,2022年投放的新项目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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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针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列由80%提高至100%。 |
徐州市范围内依法经营的旅行社,于2022年5月31日前按照要求办理暂退质保金相关手续。旅行社取款之后及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质保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 线上申请办理 | (1)旅行社暂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2)原旅行社质保金的存单或发票复印件;(3)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旅行社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旅行社公章)。 | 市文广旅局 | 市场管理处:0516-83790580 |
64.市总工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 市总工会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时委托的旅行社 | 直接对接办理 | 无需提供 | 徐州市总工会 | 办公室:0516-80805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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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对2022年度已筹备完成却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展览面积在5000-20000平方米和20000平方米以上,经所在设区市商务(展会)主管部门确认,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补贴。 | 65.对2022年度已完成筹备,计划在专业场馆举办,因受疫情影响而在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给予一定补贴。 | 2022年度已完成筹备,在专业场馆举办,却因受疫情影响15日内终止的商业性展会。 | 线下办理 | 按照市业务部门要求准备。 | 市商务局 | 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0516-83817994 |
第22条:依托长三角区域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机制,全面梳理重点企业需求清单,保障核心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供应,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着力做好疫情期间江苏支援上海运输保障工作,在通行证“统一格式、全国互认、办理便捷”的基础上,落实点对点运输和全过程闭环管理要求,通过提前申报、货到放行、抵点直装等措施简化申报单证,最大限度减少货车滞留时间,全力支持上海抗疫,全力保障上海供给,助力上海打赢疫情防控战。 | 66.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通行证发放工作。 | 参与运输保障的车辆 | 线下办理 | 按照省厅统一制式,准备材料清单。 | 市交通运输局 | 运输服务发展中心 :0516-85859810 |
67.最大限度减少货车滞留,保障上海供给。
| 参与保障上海物资供给的车辆等
| 市交通口岸防控组根据联系人提供线索,落实并协调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尽快疏导滞留车辆,对出示“上海生活物资保障通行证”(电子通行证)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车辆司乘人员给予优先通行并保障核酸检测。 | 联系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交通口岸防 控组:0516-858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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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对重点外贸企业往返港口和口岸产生的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支持企业降低物流成本。 | 重点外贸企业 | 线下办理 | 物流运输费用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证书复印件、各县(市)区商务局提供企业进出口规模证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用承诺书 | 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处:0516-83816040 | |
69.加大外贸企业防风险保障力度,对自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适当补助。 | 自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 | 此项免申报 | 无需提供 | 市商务局 | 对外贸易处:0516-838160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