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政策文号 农办产〔2020〕3号 政策分类 产业发展,现代农业
发文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 2020-05-22 00:00:00

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0〕1号)部署,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决定开展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299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农业农村部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对递补企业,在媒体进行公示。 

三、材料报送 

请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递补企业情况,并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贫困地区的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企业,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158.28.244.170)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办法》标准要求,提出监测建议。 

(二)按照“退一补一”原则,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对贫困地区推荐、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作用突出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递补。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三)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做到公平监测、廉洁监测。 

(四)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电 话:010–59191412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附件: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doc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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